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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商法之龙头          【字体:
公司法-商法之龙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6

1、商法中仍然是公司法为龙头法
  
商法中仍然是公司法为龙头法,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卷四的案例结合民事诉讼法内容,注重公司的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商法仍然保持着重者恒重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
公司法,二是没有偏离公司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复习的重点。如卷三第25题考查公司设立方式;第26题考查股东出资程序;第30题考股权转让规则;第78题考查股东资格的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分析题中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公司法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性制度,说明在公司法修订后,考试的重点就是法律本身的重要制度或者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就公司法的试题来看,这两年都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商法中其他部门法,所考查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考生在复习时需要重点掌握的制度或者规则,如第72题考查保险利益原则,第77题考查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第32题考查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第71题考查票据无因性;第74题考查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则等。这些试题再一次表明复习备考时一定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应部门法的主要制度上,不要求全面和钻牛角尖。

  2.试题体现了法律的修订

  2007年商法中修订的法律有企业破产法、
合伙企业法,二法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试题中也充分体现了修订的内容。如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首次将其上升为合伙企业的法定形式,07卷三第27题、第73题考查了该制度。再如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出现在卷三第28题。如2007年卷三第28题。因此,考生备考08年司考也应当注意新法规与旧法规规定的不一致之处,重视新修订的内容。

  3.
案例分析题综合性增强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综合性比较强,总是融合公司法总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大部分的考点,并且往往结合民商法的其他单行法规进行考查。在卷四中基本固定有一道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纵观2004年到2007年的情况,公司法的案例均属于高难度的综合题,不仅涉及到公司法本身的重要制度,也和实践中的热点相联系。例如:2007年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除了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公司法意义上的重点外,考查的
案例更加综合,更注重实务,如第一问的“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第二问的“需要证明哪些事实”都和民事诉讼制度联系紧密,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的考查方式,使得考生拿到试题后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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